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外国船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船舶到沿海地区停靠、锚泊,必须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各类船舶未经批准不得搭靠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船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