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四章 沿海地区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外国船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船舶到沿海地区停靠、锚泊,必须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各类船舶未经批准不得搭靠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船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