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章 入口及出入境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出境入境的公务人员、边境居民的通行检查,按照双方主管机关达成的协议执行;持其他证件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