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第二条已废止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特区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