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事宜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