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事宜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