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已废止省、市、县(市、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对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部署,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依照规定建议或者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事项;(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省、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