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