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抓好学生的品德和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开展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教育,做好后进生、常旷生、劣迹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会同公安部门办好工读学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