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九条已废止人事部门应当参与研究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干部的编制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把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考核、任免、奖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