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九条已修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发放证明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依照《条例》规定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及计发办法依照《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民政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