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