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资金、场地、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抚恤优待对象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

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