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四章 优待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户籍所在地或者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家庭优待金。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