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轮椅、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负责解决,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