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出现役的相关证明等,由接收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残疾抚恤登记,依法享受抚恤。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