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后仍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可以视情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