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火山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