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登记成立的股份合作企业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保留,但应当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