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股份合作企业管理人员的产生、罢免程序规定,擅自委派或者选调企业管理人员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