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用工单位违法延长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