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从事武术、健身气功、拳击、散打、搏击、跆拳道等项目培训且学制在半年以上的,须有完整的培训计划、武德教育教材和规范的场地设施,保证培训质量。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