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的活动的经营者,应对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观众的安全负责,观众人数不得超过举办该项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场所的容纳限度。

凡不宜于未成年人参与的项目,不得准其参与。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