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线路管理第八条已修改从事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营运,必须取得线路经营权。线路经营权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