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交通行政部门和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