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其违法责任:
(一)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工作实施前报送建设单位并通知施工单位。
(二)对工程施工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进行旁站监理。
(三)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违者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由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