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超过规定或合同约定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界定使用期。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