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建立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质量不良行为记录档案,视其情节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实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