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