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

煤矿企业在矿井投入生产前,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法向省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供应火工产品、安排生产用电计划或者提供其他生产资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