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地质矿产、环境保护、劳动、土地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