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进行相关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