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制定和实施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

(三)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依法经营;

(四)对市场商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经营秩序;

(六)受理举报、投诉,维护消费者和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