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公证机构是国家设立的专门证明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公证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是公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工作。

公证机构的设立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报司法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