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公证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申请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的事项属于受理公证机构的管辖范围。

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事项,公证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拒绝公证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