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利用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