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利用单位应当建立遗体利用专门档案,完整记录捐献遗体的利用情况,并报市、区红十字会备案。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遗体捐献执行人要求告知遗体利用情况的,市、区红十字会应当予以告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