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第十六条已修改捐献遗体交接协议书签订后,利用单位应当在遗体捐献登记表载明的时间内将捐献的遗体运回本单位利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