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六条有效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教师职务且具备相应学历的教师,可直接认定其教师资格。不具备相应学历,也未取得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逾期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不得继续任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