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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
第十八条
已废止
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及其员工,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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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