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遵守精神障碍诊断标准、诊疗规范,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