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章 康复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将出院的重性精神障碍者的相关资料及时移交给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辖区的重性精神障碍者建立档案。精神障碍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访视重性精神障碍者,指导其精神康复。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