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的苗族乡和瑶族乡的乡长分别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分别合理配备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民族乡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