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决算进行审计,以及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或者项目建设单位为事业单位、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