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组织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项目概算。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