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存储、邮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或者为其提供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运输、存储、邮寄走私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