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