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经营、加工、运输未打“号印”木材的,没收木材,并处木材价值30%的罚款。

(二)制造假“号印”的,没收假“号印”,并处违法买卖所得价款3倍的罚款。

(三)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木材,并处木材价款50%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