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森林采伐作业前,应按《森林经营技术规程》进行森林经营作业设计。

国有林、国合林、集体林的采伐,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林业工程技术人员主持设计。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