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未知(-1)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对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