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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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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必须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因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造成树木、草(花)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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