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属于受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